(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本亮与砀山县程庄镇冯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57号原告:杨本亮,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砀山县程庄镇冯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表人:胡宜中,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本亮与被告砀山县程庄镇冯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