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城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梁永城与被告朱涛、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华容县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华容金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刘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城,朱涛,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华容县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华容金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刘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城初字第145-1号原告梁永城,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刘榆,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阳红,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涛,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告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朱涛。被告华容县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朱涛。被告华容金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朱涛。被告刘莉,女,XX年XXX日出生,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永城与被告朱涛、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华容县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华容金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永城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原告梁永城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朱涛、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华容县农友化��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华容金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刘莉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朱涛、华容县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华容县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华容金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刘莉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东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人民陪审员 李舟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文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