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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法民初字第03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沈青波、罗贤平等与刘晓华、陈小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青波,罗贤平,匡仕飞,刘晓华,陈小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法民初字第03642号原告沈青波,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罗贤平,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匡仕飞,男,199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刘晓华,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陈小兰,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青波、罗贤平、匡仕飞与被告刘晓华、陈小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沈青波、罗贤平、匡仕飞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晓华、陈小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青波、罗贤平、匡仕飞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青波、罗贤平、匡仕飞撤回对被告刘晓华、陈小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0元,减半收取80.00元,由原告沈青波、罗贤平、匡仕飞负担。审判员  伍安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飞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