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江平与马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平,马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877号原告李江平,女,1974年4月出生,汉族。被告马秀珍,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原告李江平诉被告马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江平撤回对被告马秀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李江平负担。审判员 张新放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跃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