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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3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正勇与候传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勇,侯传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3260号原告王正勇,男,生于1990年7月20日,汉族,无业,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常虎、王允斌(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传袖,男,生于1993年2月18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勇与被告侯传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勇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勇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王正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原告王正勇负担。审判员  刘士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秀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