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吴奎与张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奎,张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46号原告吴奎,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霍家民,永城市司法局马牧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张玉东,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原告吴奎诉被告张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彭敬山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