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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执恢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23

案件名称

杜孝义与刘明艳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镇巴执恢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杜孝义,男。被执行人刘明艳,女。申请执行人杜孝义与被执行人刘明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镇巴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刘明艳偿还原告杜孝义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5000元,合计65000元,定于2013年6月30日前付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明艳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杜孝义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明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5000元,本息合计65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明艳发出之行也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执行刘明艳与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建筑公司应给付刘明艳的购房款及赔偿款共计2642152元已汇至法院执行专户,2015年5月11日,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依法裁定从镇巴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被执行人刘明艳的购房款及赔偿款2642152元中扣留、提取50650元,用于抵偿杜孝义的债务50000元、缴纳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杜孝义已领取借款本金50000元(有杜孝义的领条载卷),并自愿放弃借款利息15000元(有杜孝义的谈话笔录载卷),收取的执行申请费650元,有收款收据载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杜孝义自愿放弃借款利息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3)镇巴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张大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