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赵明锡与朱念国、钟新文等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锡,朱念国,钟新文,青岛顺联集装箱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赵明锡。被执行人朱念国。被执行人钟新文。被执行人青岛顺联集装箱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普东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刘俭亮,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明锡与被执行人朱念国、钟新文、青岛顺联集装箱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扣划被执行人青岛顺联集装箱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即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仕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