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于××与俞××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与被执行人俞××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给付2015年1-3月的抚养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一终字第0108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中2015年1-3月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