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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二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二初字第127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生。委托代理人张彩婷,卢氏县东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