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二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二初字第127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生。委托代理人张彩婷,卢氏县东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