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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杨富权与王连法、陈建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富权,王连法,陈建明,蒋和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460号原告:杨富权。被告:王连法。被告:陈建明。被告:蒋和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富权诉被告王连法、陈建明、蒋和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富权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富权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富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杨富权负担。审判员  付春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