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法赔立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赔偿请求人史金明与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因再审改判无罪申请赔偿一案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赔偿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5)承法赔立字第00004号赔偿请求人史金明。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毛小龙,该院院长。赔偿请求人史金明以再审改判无罪向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宽法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赔偿请求人史金明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审查,1968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宽城县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作出军管(68年)法刑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史金明有期徒刑15年。1979年4月28日中共宽城县委落实政策信访领导小组作出关于恢复史金明公职的决定:撤销原判、无罪释放。恢复其公职,工龄连续计算,补发工资。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赔偿请求人史金明被宣告无罪的时间是1979年4月28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史金明的国家赔偿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赔偿请求人史金明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史金明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