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高连增与孟宪征、尚丽敏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621号本院对原告高连增诉被告孟宪征、尚丽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做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62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抬头“(2016)津0102民初6621号”应更正为“(2015)东民初字第6621号”。代理审判员 高 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婧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