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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高连增与孟宪征、尚丽敏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621号本院对原告高连增诉被告孟宪征、尚丽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做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62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抬头“(2016)津0102民初6621号”应更正为“(2015)东民初字第6621号”。代理审判员 高 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婧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