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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南皮县亚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宋述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皮县亚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宋述杰,王晓冬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653号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波,职务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岚,系该公司职员。马晓川,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南皮县亚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述杰。被告宋述杰,男,1973年3月出生,现住南皮县。被告王晓冬,女,1974年2月出生,现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皮县亚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宋述杰、王晓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蕊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