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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蔡金龙与张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金龙,张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蔡金龙。被执行人张建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金龙与被执行人张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建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资执字第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2926元,被执行人张建文未履行。如出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伟志审判员  谭赞霞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