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1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何继强诉宋翠芬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11567号何×,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远大驾校教练,住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草场村×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胡海龙,男,北京滨海顺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付家窑东区。被告宋×,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原告何×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沙月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海龙与被告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诉称,2003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7月1日,双方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宋×经常打骂我父亲,并教唆其子何亮打骂我父亲,我曾多次报警,海淀公安局苏家坨派出所出警调解多次。我认为宋×多次伤害我的近亲属,以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我与宋×离婚;2、诉讼费依法分担。被告宋×辩称,2002年,我们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7月1日,我与何×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何×称我打骂其父亲不属实,我给他父亲作了十几年的饭,我们一起生活了十几年,从未出现过打骂的事情,我至今也在草场村×号院居住,何×从2015年3月开始偶尔回去住,具体什么原因我不知道。我是再婚,何亮是我带过来的孩子,今年16岁,现在何亮和我还有何×父亲一起居住生活在草场村×号院。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我现在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3年,何×与宋×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3年7月1日登记结婚,何×初婚,宋×再婚带有一子何亮(时年3岁),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对夫妻关系造成一定影响。宋×曾于2014年诉至本院要求与何×离婚,后撤诉。何×主张双方已分居两年,宋×予以否认,并表示对何×还有感情,愿意做出和好努力。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何×与宋×自主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只是因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对夫妻关系造成一定影响,但双方无原则性矛盾,且宋×表示对何×还有感情,愿意做出和好努力,相信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夫妻关系是可以向好的方面发展的,何×应给宋×和好的机会,不应再坚持离婚。故何×要求与宋×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何×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何×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沙月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