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诉保字第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与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39号申请人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淮安市××东路116号六楼。负责人唐卫东,该所职务主任。被申请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高桥镇庆丰南路(南)669号。法定代表人吕耀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事,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涟水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2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涟水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200000元予以保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支付。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