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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5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罗文平与重庆丰兆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平,重庆丰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106号原告罗文平,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丰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园北街6号附11号601-611、618、6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31F91Q。法定代表人刘子豪,重庆丰兆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风雷,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平与被告重庆丰兆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罗文平于2015年5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文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文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俸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