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杨某,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赵某,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公司同事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赵宇航。婚后双方生活习惯不同,导致二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赵宇航依法判决;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被告负担。被告赵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未破裂,且孩子还小,希望双方好好沟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同事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赵宇航。双方婚后,因家庭事务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的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双方矛盾可以沟通解决。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出现过矛盾争执,但目前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证据不足,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彼此应珍惜夫妻感情,谨慎对待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