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王立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王立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45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开发区颖秀路1388号综合楼四层。负责人魏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合强,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露,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王立彬,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王立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士焱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