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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钟某与伊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钟某。被执行人伊某。本院在执行钟某申请执行伊某关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伊某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已自动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文书完毕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执字第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君雄审 判 员  龙文成代理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永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