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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75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城镇居民,住招远市文化区61号楼。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城镇居民,住招远市定福院8号楼XXX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招执字第17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玉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