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徐景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519号原告:徐景忠,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公司,住所地高邑县千秋路东段路北车管所对面。代表人:李峥,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忠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景忠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景忠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景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原告徐景忠负担。审判长 苏 玉 荣审判员 郭建华代理审判员张翠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立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