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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建斌、杨世波与杨文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78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22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杨某某偿还承包费36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申请执行费38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至今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杨某某亦认可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过同二申请执行人谈话,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杨某某或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783号的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杨某某或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