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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建新、李清玉与被申请执行人贾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新,李清玉,贾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吴建新。申请执行人:李清玉。被执行人:贾晓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五月三十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晓辉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4710.0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晓辉应负担的执行费50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贾晓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贾晓辉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买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 杨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