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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潘松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潘松松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176号原告: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学坤委托代理人:许亚明。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静。公司职员。被告:潘松松,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松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松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10元,由原告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