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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塔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塔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900号原告塔某某,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潘某某,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塔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塔某某负担。审判员 永 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润友附:本裁定依据之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