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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金虎与袁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虎,袁柏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1号原告张金虎被告袁柏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虎与被告袁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虎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0元,由原告张金虎承担。审判员  赵光临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宝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