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唐玉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巴彦支行,唐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巴彦支行地址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姚树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唐玉保,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西集镇本院依法受理的邮政储蓄银行巴彦支行申请执行唐玉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5)巴民督字第48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15)巴法执字第3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彦超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智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