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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民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大悟农商行与韩红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红玲,居民。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红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韩红玲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期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韩红玲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韩红玲在中国农业银行大悟新城分理处账号××××××的存款100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用家审判员  张炜琳审判员  罗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