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周商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创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康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创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康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周商初字第00124号原告江阴创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庄村长青路。法定代表人卞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季平,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康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七路西侧天汊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戴本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阴创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景公司)诉被告安徽天康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康安能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巴益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创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季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康安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创景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三份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定作太阳能铝边框。后双方于2014年10月1日经对帐,确认被告共结欠原告定作价款320700元。对帐后,被告又向原告订购加致1140元的货。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支付价款215574元,尚欠价款106266元至今未支付,后原告催讨无果。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价款106266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天康安能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创景公司与天康安能公司先后签订三份定作合同,由创景公司为天康安能公司加工定作太阳能铝边框。后双方于2014年10月1日经对帐,确认天康安能公司共结欠创景公司定作价款320700元。对帐后,双方又发生定作往来,被告又欠原告公司定作价款1140元,共计结欠原告价款321840元。后经原告催讨,天康安能公司仅支付价款215574元,尚余价款106266元至今未支付。故创景公司起诉来院,要求天康安能公司支付创景公司加工价款106266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创景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天康安能公司承担所欠价款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的酬金。以上事实:有铝型材定作承揽合同、企业往来询证函、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作证。本院认为:创景公司与天康安能公司之间的定作关系合法有效。天康安能结欠创景公司价款10626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天康安能公司应负支付价款之责,故创景公司要求天康安能公司支付价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天康安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懈怠,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创景公司变更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安徽天康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创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价款106266元,并承担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价款总额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元(江阴创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安徽天康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创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巴益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缪雪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