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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商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广州诉蔡伯乾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州,刘帆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商初字第00064号原告杨广州,男,1957年12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帆,女,1965年8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郭晓江,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杨广州诉被告蔡伯乾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后,被告蔡伯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蔡伯乾的住所地在郑州市,均与桐柏县无关,该案应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蔡伯乾的住所地虽在郑州市中原区,但与原告发起成立的河南捷成万和实业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和主要营业地在桐柏县,因此,该公司的住所地在桐柏县,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振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志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