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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斌斌木材经营部与武汉新宇建设集团公司、武汉市新宇建设集团公司枣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76-1号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斌斌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斌斌木材经营部)。被告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被告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今新宇枣阳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斌斌木材经营部与被告新宇公司、新宇枣阳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斌斌木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新宇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斌斌木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新宇公司所有的在金融部门的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二、将斌斌木材经营部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7万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红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