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晓蕾与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蕾,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714号原告(互诉被告)张晓蕾,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号东方。被告(互诉原告)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萨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壮,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蕾与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弧奥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互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晓蕾,黑弧奥美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0年4月12日。二、工作岗位:人力行政经理。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12日至2016年4月11日。四、工资标准:双方确认张晓蕾每月工资8000元,包括基本工资2500元、通讯补贴150元、房补1500元、加班包干1350元,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五、离职时间:2014年11月8日。关于离职原因及赔偿金问题:张晓蕾主张,黑弧奥美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无故以邮件方式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0元,张晓蕾提交数份电子邮件证明其主张。黑弧奥美公司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黑弧奥美公司主张未以公司名义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张晓蕾离职原因系自动离职。本院认为,张晓蕾提交的电子邮件无法确认真实性且黑弧奥美公司不予确认,故本院对张晓蕾关于离职原因的主张不予采信。黑弧奥美公司主张张晓蕾系自动离职,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鉴于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离职原因,本案可视为经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计算,黑弧奥美公司应支付张晓蕾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0元。七、关于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张晓蕾主张,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3日期间休产假,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5日期间休病假,2014年9月6日至2014年9月8日中秋节休假、2014年9月9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休年休假16天(2013年度10天,2014年度6天),黑弧奥美公司应支付其上述期间工资7379.98元,但黑弧奥美公司只支付了5729.98元。张晓蕾向本院提交了《劳动合同同》及《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其主张。黑弧奥美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确认的《劳动合同》中关于“乙方可享受职位标准的每年10日的带薪年休假”条款及《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本院采信张晓蕾主张的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休假情况,张晓蕾诉求该期间工资差额1650元未超出法定金额,本院予以支持。八、关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7日期间的工资:黑弧奥美公司未支付张晓蕾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7日期间的工资。张晓蕾主张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7日期间出勤3天,请事假2天。依据黑弧奥美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本院采信张晓蕾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7日出勤3天的主张,黑弧奥美公司应支付张晓蕾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7日期间工资1103.45元。九、关于2014年11月8日至2015年5月3日期间的工资:因张晓蕾已于2014年11月8日离职,黑弧奥美公司无须支付张晓蕾上述期间工资。张晓蕾关于上述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张晓蕾主张代通知金8000元,该项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十一、劳动仲裁情况:张晓蕾于2014年11月18日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1、黑弧奥美公司支付张晓蕾2010年4月12日至2014年11月7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0元;2、黑弧奥美公司支付张晓蕾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5月3日期间哺乳期工资48000元;3、黑弧奥美公司支付张晓蕾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650元;4、黑弧奥美公司支付张晓蕾代通知金8000元。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深南劳人仲案2014[2285]号裁决书,裁令:1、黑弧奥美公司支付张晓蕾2010年4月12日至2014年11月8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0元;2、黑弧奥美公司支付张晓蕾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7日期间工资1103.45元;3、黑弧奥美公司支付张晓蕾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650元;4、驳回张晓蕾其他仲裁请求。十二、张晓蕾的诉讼请求:1、黑弧奥美公司支付张晓蕾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650元;2、黑弧奥美公司支付张晓蕾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7日期间工资1103.45元;3、黑弧奥美公司支付张晓蕾2010年4月12日至2014年11月7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000元;4、黑弧奥美公司支付张晓蕾2014年11月8日至2015年5月3日哺乳期工资46896.55元;5、黑弧奥美公司支付张晓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金8000元;6、黑弧奥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十三、黑弧奥美公司的诉讼请求:1、黑弧奥美公司无须支付张晓蕾2010年4月12日至2014年11月8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0元;2、黑弧奥美公司无须支付张晓蕾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7日期间工资1103.45元;3、黑弧奥美公司无须支付张晓蕾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650元;4、张晓蕾承担本案诉讼费。判决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晓蕾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0元;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晓蕾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7日期间工资1103.45元;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晓蕾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650元;驳回张晓蕾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深圳黑弧奥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张晓蕾起诉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张晓蕾负担。黑弧奥美公司的起诉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黑弧奥美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运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