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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继承与沈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承,沈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628号原告:王继承,男,汉族,1958年2月2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盛祝雁,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健,男,汉族,1969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王继承诉被告沈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继承及委托代理人盛祝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继承诉称:2008年8月始被告租用原告的阜驳331、阜驳332、太驳462三条船使用,被告租用原告船舶后都没及时将租船费用结清。2014年7月双方结账,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90000元并于2014年7月6日向原告出具90000元欠条一张,约定2个月内结清。现约定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却迟迟不偿还欠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9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王继承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这些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现予以归纳认证如下:1、原告王继承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沈健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沈健质证意见: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王继承证明观点予以确认。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三份。证明:该三辆船舶系原告王继承所有。被告沈健质证意见: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王继承证明观点予以确认。3、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租船的事实。被告沈健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这个协议期限仅为一年(2008年-2009年)。本院认证意见:对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4、欠条一份。证明:原、被告就船舶租赁款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9万元。被告沈健质证意见: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王继承证明观点予以确认。5、椿樱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身份证上的“王继承”与欠条上的“王继成”是同一人。被告沈健质证意见: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王继承证明观点予以确认。被告沈健辩称:原告所诉的租赁事实不全面,很多细节没讲到,不能反映真实情况;我现在在与原告对账,对好账讲好了原告撤诉。被告沈健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这些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现予以归纳认证如下:被告沈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王继承质证意见: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对被告沈健证明观点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始被告沈健开始租用原告王继承的阜驳331、阜驳332、太驳462三条船使用,被告租用原告船舶后未及时将租船费用结清。2014年7月6日被告沈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王继成人民币玖万元(90000)附言:以上以前所有款项全部结清。以此条为准。此据沈健、2014.7.6、以上款在2个月内结清”。后约定给付期限届满,被告未能给付。2015年4月20日原告王继承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沈健偿还欠款9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沈健从原告王继承处租赁船舶并拖欠租赁款的事实,有沈健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双方租赁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沈健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拖租金。现原告王继承要求被告沈健支付拖欠9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继承支付租金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依法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沈健负担10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玉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