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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界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家才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界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家才,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石新华,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张存道,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2)界民一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5878元,利息1780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8元,执行费550元。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才、石新华、张存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1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立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