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孙延松、冯国庆、曹艳丽与郭志见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延松,冯国庆,曹艳丽,郭志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551号原告孙延松,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原告冯国庆,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原告曹艳丽,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告郭志见,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延松、冯国庆、曹艳丽与被告郭志见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延松、冯国庆、曹艳丽撤回对被告郭志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安审 判 员 梁 栋人民陪审员 吴维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