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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雷某某申请执行雷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雷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535号申请人雷某某。被申请人雷甲。雷某某申请执行雷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0000元。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5月19日执行赔偿款赔偿款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民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学忠审判员  徐凤平审判员  白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