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雷某某申请执行雷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雷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535号申请人雷某某。被申请人雷甲。雷某某申请执行雷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0000元。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5月19日执行赔偿款赔偿款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民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学忠审判员 徐凤平审判员 白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