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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3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张可福与林东镇山湾村榆树林屯林业承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可福,林东镇山湾村榆树林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3365号原告张可福,男,65岁,汉族,农民。被告林东镇山湾村榆树林屯。代表人郑喜发、赵青祥、贾福,系小组长。原告张可福与被告林东镇山湾村榆树林屯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案林地的权属有争议,进行行政诉讼,诉讼尚未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要等待行政诉讼案件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侯晓辉审判员王东辉人民陪审员贾玉珠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邢久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