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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娄焕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905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娄焕刚。被执行人娄本保。被执行人刘富春。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娄焕刚娄本保刘富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新商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7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99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娄焕刚刘富春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到被执行人娄本保银行存款,与2014年12月24日予以扣划娄本保29057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敬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