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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与余奇、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余奇,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4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张莹,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屈冬冬。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祖建设。该行员工。被告余奇,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城西区。法定代表人赵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诉被告余奇、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负担,余额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审 判 长  崔瑞玲代理审判员  王冬惠人民陪审员  张 露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孟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