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许家富与张学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家富,张学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许家富。被执行人:张学相。申请执行人许家富与被执行人张学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9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7468.6元,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已全部25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49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顺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