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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瓦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瓦初字第238号原告: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薛丽娟,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某,女。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并按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吃药,被告以吃保健药为由搪塞原告。刚结婚三个月时,被告称感觉很累,原告就带被告去郑州检查,医生确诊被告患有尿毒症。从此原告到处带着被告看病。原告父母压力特别大,把两人所剩无几的积蓄也拿出来给被告看病。原告母亲自身有病也不敢去看,因为原告婚前买房、之后又办婚事,已经没钱看不起病了。2014年2月2日,原告母亲最终承受不了这样的压力,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婚前隐瞒病情本身就是一种欺骗,导致原告与其结婚,并一直为其看病花去父母所有的积蓄。原告提出离婚时,被告同意离婚,同时又提出高价赔偿,并三番五次的闹事,矛盾一次次升级,导致本来薄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崔某某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左右通过网络相识。2013年1月4日,原、被告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无子女。原告自称曾给被告看病,一直久治不愈。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母亲患病死亡与被告有因果关系。原告自称曾给被告看病,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即使被告患有疾病,原告也应当对被告履行扶养义务。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综上,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 磊代理审判员  周亚莉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祝小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