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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郝永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永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02号被执行人郝永洁,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郝永洁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2013)河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1月28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河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建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