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意与周芹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意,周芹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周意,男,1987年出生,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周芹发,男,1972年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周意与被告周芹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德坤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韩德坤人民陪审员 谢家仪人民陪审员 周雅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 好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