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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丽艳申请执行邹振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艳,邹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艳,女。被执行人邹振明,男。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萨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122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给付执行款117189元(其中本金114790元,利息766元,案件受理费2545元,执行费1633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萨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彦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