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丽艳申请执行邹振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艳,邹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艳,女。被执行人邹振明,男。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萨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122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给付执行款117189元(其中本金114790元,利息766元,案件受理费2545元,执行费1633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萨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彦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