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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初字第160号原告韩某某,女,1984年7月12日生。被告韩某甲,男,1988年2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韩某甲的起诉。审 判 长  柳九红审 判 员  韩伟周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海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