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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廊坊市欣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廊坊市欣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民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山东省肥城市文化路014号。被执行人廊坊市欣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广阳区北环路191号二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三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廊坊市欣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廊坊市欣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廊坊市北凤道191号的廊坊市新福家广场5#商业写字楼10层、11层、12层,共计85套,面积5840.02平方米(详见房产清单)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廊坊市欣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廊坊市北凤道191号的廊坊市新福家广场5#商业写字楼10层、11层、12层,共计85套,面积5840.02平方米的房屋。二、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销售、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忠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雅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