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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55号原告闫某某,女,出生于1985年7月9日,汉族。被告杨某某,男,出生于1973年3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均锋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新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