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55号原告闫某某,女,出生于1985年7月9日,汉族。被告杨某某,男,出生于1973年3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均锋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新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