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闪雷与上海越世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闪雷,上海越世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赵闪雷。被告:上海越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1895弄51号10幢2楼252室。法定代表人:徐志海。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姚祎颖,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皓,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赵闪雷与被告上海越世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闪雷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闪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闪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闪雷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微信公众号“”